(2017)陕0114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丁和平与丁文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和平,丁文化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4民初1436号原告:丁和平,男。被告:丁文化,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和平诉被告丁文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案中,原告丁和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和平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和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原告预交案件其他受理费50元,由本院向原告予以退还。审判员 董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谷晓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