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何干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干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7刑初20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干柏,男,199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湖南省安仁县人,住安仁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由黄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梅检刑诉(2017)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干柏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晓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干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份被告人何干柏在黄梅县黄梅镇务工时,发现黄梅镇茨林村二组的一间闲置平房无人居住,于是就在该房屋落脚下来。由于近期手头紧张,何干柏遂萌生盗窃的念头。2017年6月3日,何干柏便在茨林某二组附近伺机入户盗窃,当日16时许,何干柏窜至二组居民方某1的住宅,翻越后围墙,从该户后门侵入,将被害人方某1放置于二楼客厅的一台白色联想牌一体式电脑盗走,藏匿于其落脚的闲置平房内,后何干柏又返回现场,找来一把斧头撬断该户一楼防盗窗栏钻窗入室,将方某1放置于一楼卧室内的一部白色ZTB中兴牌手机、260元现金、两枚黄金戒指、两条铂金项链、两个银手镯、一个银脚镯、一只老式银耳环以及四张居民身份证盗走,后全部藏匿于其落脚的闲置平房内。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662元。2017年6月8日15时许,被告人何干柏又窜至黄梅镇西河村十一组的居民吴某的住宅,从一楼防盗窗架上攀爬至二楼阳台,再从二楼阳台防盗窗架攀爬至三楼阳台,准备从阳台进入三楼时,被吴某发现后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干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干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身份证明、抓获经过、保证单、发还清单、被害人方某1的陈述、被告人何干柏的供述、梅价认(刑)字(2017)04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干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干柏到案后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确有悔罪表现,且涉案赃物亦部分退还被害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何干柏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干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何干柏的刑期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