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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61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小萍、张伟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萍,张伟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61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暨申请执行人陈小萍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敏标,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32625197404301417),汉族,无业,住天台县白鹤镇中泽村1组8号。申请执行人:陈小萍,女,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张伟苗,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服装公司经理,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敏标、陈小萍与被执行人张伟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伟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姜敏标、陈小萍执行款100000元。本案执行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伟苗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东方城小区38号501室的不动产,有两轮抵押,暂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车懿宗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舒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