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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7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普福、贺喜军等与朱燚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普福,贺喜军,朱燚辉,台州市黄岩顺丰气体有限公司,朱红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7423号原告:陈普福,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贺喜军,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朱燚辉,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台州市黄岩顺丰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江口街道道头村。法定代表人:刘卫兵。被告:朱红辉,女,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陈普福、贺喜军与被告朱燚辉、台州市黄岩顺丰气体有限公司、朱红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陈普福、贺喜军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普福、贺喜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50元(已减半),由陈普福、贺喜军负担。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赵丽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