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某与王某、鲁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王某,鲁某甲,鲁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1450号申请人:罗某。被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鲁某甲。被申请人:鲁某乙。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鲁某甲、鲁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申请人罗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鲁某甲名下的位于谷城县城关镇龙湾商品小区二幢1单元2603号房屋一幢予以保全,并用孙虎名下的鄂f×××××轿车和丁良均名下的鄂f×××××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某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鲁某甲名下的位于谷城县城关镇龙湾商品小区二幢1单元2603号房屋一幢。查封期限为两年。二、查封孙虎担保财产车牌号为鄂f×××××轿车一辆和丁良均担保财产鄂f×××××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合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心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