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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执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镇坤与徐建龙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镇坤,徐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9执1974号申请执行人:刘镇坤,女,194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徐建龙,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执行刘镇坤与徐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建龙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的(2017)沪0109民初507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归还刘镇坤借款22万元,及支付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92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也未予报告。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某的上海市胡家木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暂无法处置变现,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浦发银行账户(工资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每半年扣划一次被执行人工资,扣划后按每月4,000元标准发放被执行人生活费,剩余工资用于偿还本案债务,直至债务清偿完毕,并向本院申请暂缓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 洁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石录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海骠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