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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7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伟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新桥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新桥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7860号原告:张伟,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新桥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村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负责人:李国,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新桥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伟负担。审判员  魏德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