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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3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熊昭辉与刘功瑜、谢壁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昭辉,刘功瑜,谢壁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3民初1292号原告:熊昭辉,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博白县。法定代理人:廖某(系原告熊昭辉的妻子),女,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博白县。被告:刘功瑜,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博白县。被告:谢壁英,女,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博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昭辉与被告刘功瑜、谢壁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昭辉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方案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照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昭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08元,减半收取2704元,由原告熊昭辉负担。审判员  邹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