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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执恢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爱菊、王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爱菊,王振华,冯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恢14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0614978-X。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被告王爱菊,女,1968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告王振华,男,1987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告冯美丽,女,1980年12月05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爱菊,王振华,冯美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成武县人民法院(2015)成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扬宇审判员  李国霞审判员  庞宗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