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初3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许与韩天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许,韩天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3773号原告:杨许,男,生于1965年9月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韩天耀,男,汉族,住邓州市。原告杨许诉被告韩天耀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请求,故对原告申请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许负担。审判员 李汉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非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