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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3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许与韩天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许,韩天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3773号原告:杨许,男,生于1965年9月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韩天耀,男,汉族,住邓州市。原告杨许诉被告韩天耀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请求,故对原告申请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许负担。审判员  李汉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非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