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异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赵杰、罗勇、孙兴旺、李俊茂、于楷斌、郭涛追缴违法所得一案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杰,罗勇,孙兴旺,于楷斌,郭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异215号案外人周韶光,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号。被执行人赵杰,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桐。被执行人罗勇,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柏城镇金梁桥。被执行人孙兴旺,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柏城镇。被执行人于楷斌,男,198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淮滨县马集镇街道粮管所家属院,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金尚广安小区。被执行人郭涛,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二巷***号*号楼*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南段飞龙小区。本院在执行赵杰、罗勇、孙兴旺、李俊茂、于楷斌、郭涛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案外人周韶光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周韶光称,2010年11月18日,其购买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天地惠城小区地下停车位一个,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向案外人周韶光出具地下停车位收据一张,收据编号为029。该车位因赵杰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被查封,请求本院依法对案外人周韶光的车位中止执行。本院查明,赵杰、罗勇、孙兴旺、李俊茂、于楷斌、郭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查封了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天地惠城小区内车位1221个。本院(2014)驿刑初字第69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12年12月27日,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赵杰。另查明,2010年11月18日,案外人周韶光购买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天地惠城小区地下停车位一个,并一次性付清了车位款100000元,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向案外人周韶光出具地下停车位收据一张,收据编号为029。本院认为,案外人周韶光购买的天地惠城小区收据编号为029的地下停车位,系何保军任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购买,不涉及赵杰等六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且案外人周韶光已支付全部车位款,案外人周韶光的异议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案外人周韶光购买的天地惠城小区收据编号为029的地下停车位一个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永春审判员 赵 波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子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