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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刑初251号被告人梁家师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家师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9刑初25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家师,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XX瑶族自治县看守所。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XX公诉刑诉[2017]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家师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艾莉、被告人梁家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0日14时许,无有效驾驶证的被告人梁家师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湘M7F3**号正三轮摩托车搭着叶某某沿新水口镇道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驶至新水口镇十字路口路段时,与自南往北由被害人王某某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湘MLB3**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某、梁家师均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家师在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就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梁家师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梁家师经交通民警传唤主动到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水口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通过其雇主唐某某帮其垫付人民币10000元给被害人王某某住院治疗。2017年4月3日,经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左侧枕顶部头皮裂伤,右额叶、脑干及左颞叶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额颞顶部创伤性硬膜下血肿,评定为重伤二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被害人王某某以当前无法作出伤情鉴定结论为由,而不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家师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叶某某、王某某、黄某某、蒋某某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案件侦查经过,公安机关调取的车辆人工外检报告单、户籍信息、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车辆户籍信息,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江)公(法)鉴(伤鉴)字[2017]S0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本院制作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家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已报废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且事后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已造成一人重伤,并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家师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虽主动拨打“120”抢救电话,但事后弃车逃逸,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梁家师经交通民警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又被告人梁家师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也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王某某至今未向本院提取附带民事赔偿请求,现本院仅就本案刑事部分进行审理,至于被害人王某某民事赔偿部分,其可以在法定诉讼期效内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请求。为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二、四、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家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小青人民陪审员  胡传树人民陪审员  徐绍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叶克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二、四、六)项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