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汪清县通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姜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4执恢94号申请执行人汪清县通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汪清县。法定代表人吴甲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姜平,男,1962年8月3日生,汉族,教师,现住汪清县。申请执行人汪清县通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平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权利人汪清县通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9.74万元。本院受理后,2015年12月10日,因被执行人姜平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冻结了被执行人姜平的工资并本次终结执行。2017年8月25日恢复执行后,扣划了被执行人姜平的工资9.74万元,此款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汪清县通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案执行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予以结案。执行员 邹忠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