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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执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田永芳与刘春兰、田荣追偿权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永芳,刘春兰,田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3执1181号申请人:田永芳,男,汉族,1953年2月12日出生。申请人:刘春兰,女,汉族,1953年5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田荣,男,汉族,1963年8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田永芳、刘春兰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特85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田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田永芳、刘春兰支付人民币304697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田荣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3执118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远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