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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黄岛区藏南镇唐家庄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黄岛区藏南镇唐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恢59号申请:丁兆玉,男,196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黄岛区藏南镇唐家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学东,村主任。申请执行人丁兆玉与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黄岛区藏南镇唐家庄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鲁0211民初6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27850.90元。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64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张培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同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