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2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2刑初10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2017年8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李继华,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公诉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永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以下简称宜章农行)申领了金穗准贷记卡,授信额度为3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从2014年6月10日开始透支该卡用于还赌债及消费使用,截止7月27日,共透支本金29875.77元。到期后,宜章农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还款,但李某某未归还欠款。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经网上追逃在清远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其亲戚将透支本息归还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2017年8月25日,宜章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李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其亲戚主动预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2、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提供的报案材料;4、宜章县公安局的立案决定书;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6、申领准贷记卡(惠农信用卡)的资料一套;7、申领贷记卡的资料一套;8、准贷记卡交易明细查询、准贷记卡利息试算;9、宜章县农行信用卡电话催收记录单、催收通知书四份;10、证人邝某某、邓某某的证言;1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1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出具的《关于李某某准贷记卡透支本金变动的情况说明》;13、宜章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14、《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已偿还全部透支本息,当庭表示认罪,本院可酌情对被告人李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湖南省宜章县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社区矫正,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被告人李某某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周四新人民陪审员 黄 菊人民陪审员 牛昌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