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财保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孙先兵存款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先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2财保281号之一申请人: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新邵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白云路35号,法定代表人:何小勤。被申请人:孙先兵,男。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湘0522财保2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先兵在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的冻结。审 判 员 朱黎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何孟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