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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马彬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202刑初127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彬,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于内蒙古乌海市,回族,中专文化,系正合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2017年5月2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石大检公诉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彬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半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6日23时36分许,被告人马彬酒后驾驶”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大武口区建设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文安小区路口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马彬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1.5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被告人马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