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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蔡清水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蔡清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8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地址河北区。负责人:庞亮,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智达,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蔡清水,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与被执行人蔡清水信用卡纠纷一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蔡清水偿还账户本金12940.38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2827.09元,合计15767.47元(截止到2014年12月23日止);(二)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合约》的约定,给付自2014年12月24日起的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直至给付之日止;(三)承担案件受理费194元、公告费560元。本案执行标的共计16521.47元及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执行费14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于2017年4日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2017年4月16日邮件被退回。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蔡清水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蔡清水未实际履行完毕。2.本院分别于2017年4月12日、2017年7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蔡清水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查到被执行人蔡清水在中国工商银行23×××16账户内有存款1420元,并于2017年4月13日采取冻结措施,经银行系统反馈,成功冻结841.18元。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对该笔款项进行扣划并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于2017年4月12日、2017年7月27日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蔡清水名下有牌照号码为津N×××××的东风雪铁龙牌汽车一辆,现已将该车辆权属手续进行查封,但目前该车下落不明。3.通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蔡清水名下有不动产权信息。4.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将被执行人蔡清水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16521.4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到位金额841.18元,尚有15680.2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能执行。6.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因被执行人蔡清水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砀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艾文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