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2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孔德刚、罗少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德刚,罗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2949号申请执行人孔德刚,男,汉族,1982年3月27日生,住山东省海阳市。被执行人罗少娟,女,汉族,1979年12月31日生,住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孔德刚与被执行人罗少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54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7)津0114执2949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故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4执2949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歧审判员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树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