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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91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佟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91刑初133号公诉机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佟某,男,1994年5月7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务工,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26日被抓获,同年5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辩护人刘悦,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开检公诉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某及其辩护人刘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6日17时许,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街财富广场南二门膳文居老菜馆内,被告人佟某因琐事与其工友被害人王某发生矛盾,后佟某持刀将王某左颈部及腹部刺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腹部损伤的程度为轻伤二级。民事赔偿部分,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被告人佟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案件来源、报案材料、抓捕经过,证明本案案发情况及被告人佟某到案经过系由被害人报警,后公安人员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佟某传唤至公安机关的事实;(3)电话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佟某无前科劣迹的情况;(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发现场视频截图,证明被告人佟某作案时使用的长25厘米的钢制刀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及案发时现场情况的事实;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5月26日17时许,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街财富广场南二门膳文居老菜馆内,被告人佟某因琐事与其发生纠纷,后佟某持刀将其左颈部及腹部刺伤的事实;3.证人孔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5月26日17时许,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街财富广场南二门膳文居老菜馆内,被告人佟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矛盾,后佟某持刀将王某左颈部及腹部刺伤的事实;4.被告人佟某的供述,证明2017年5月26日17时许,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街财富广场南二门膳文居老菜馆内,其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矛盾,后持刀将被害人王某左颈部及腹部刺伤的事实;5.沈阳正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王某腹部损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现场监控录像,证明本案案发现场情况及被告人佟某的讯问客观、真实、合法。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佟某案发后得知被害人报警在现场等候,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佟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佟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 松代理审判员 周 骥人民陪审员 陈思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段可心本案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