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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4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郭傲更、高桂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傲更,高桂树,张冬娟,洛阳市翔瑞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44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傲更,男,1947年9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桂树,男,1954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冬娟,女,1964年1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翔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道南路东道口对面。法定代表人:张建刚,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郭傲更、上诉人高桂树因与被上诉人张冬娟、洛阳市翔瑞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龙民重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龙民重字第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郭傲更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83元,上诉人高桂树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5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苏晓明审判员  周艺军审判员  邱平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 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