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杨新顺与周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顺,周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2006号申请执行人:杨新顺,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周毅,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杨新顺与周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新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杨新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104执20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