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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杨新顺与周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顺,周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2006号申请执行人:杨新顺,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周毅,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杨新顺与周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新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杨新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104执20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