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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执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1708江苏源燊动漫产业有限公司与彭国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源燊动漫产业有限公司,彭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03执1708号申请人:江苏源燊动漫产业有限公司,住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彭国红,女,1971年6月13日出生,45岁,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申请执行人江苏源燊动漫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003民初85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彭国红欠江苏源燊动漫产业有限公司货款4.13万元,此款于2017年3月12日前给付1万元,2017年6月12日前给付1万元,2017年9月12日前给付1万元,余款1.13万元于2017年12月12日前付清;如彭国红不能按协议第一条履行还款义务,则彭国红另行给付江苏源燊动漫产业有限公司违约金1万元,并可就未清偿款项立即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832元,依法减半收取416元,由彭国红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令,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及资金情况、房地产登记情况、车辆情况等进行了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江苏源燊动漫产业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以及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时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并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单独进行管理的具体事项。申请执行人江苏源燊动漫产业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003民初85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国儿审 判 员  钱仁伟代理审判员  全庆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