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3执3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强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北京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3133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玉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强与被执行人北京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9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判决书,被执行人北京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协助申请执行人李强办理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枫桥别墅G005幢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涉诉房屋暂不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961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占北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刘怀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