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执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铁壮子与张宝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铁壮子,张宝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3执2042号申请执行人:王铁壮子,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宝先,男,1972年3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铁壮子与被执行人张宝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7年8月25日被执行人张宝先用自家六只母羊抵顶案款6650.00元,申请执行人王铁壮子自愿放弃利息,本案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3执20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白秀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白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