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维金、许光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维金,许光野,刘维珍,魏崇聪,刘秋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584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小陶庭。被执行人:刘维金,女,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许光野,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刘维珍,女,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魏崇聪,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刘秋喜,女,199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叶谋荣与刘维金、许光野、刘维珍、魏崇聪、刘秋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34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刘维金、许光野、刘维珍、魏崇聪、刘秋喜承担。因刘维金、许光野、刘维珍、魏崇聪、刘秋喜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小陶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刘维金、许光野、刘维珍、魏崇聪、刘秋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维金、许光野、刘维珍、魏崇聪、刘秋喜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叶谋荣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81民初3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2362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2362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5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韶勇审判员 刘明田审判员 许军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