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雷南山与冯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南山,冯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雷南山,男,汉族,1952年6月15日生,住赤壁市河北大道。被执行人:冯春明,男,汉族,1956年1月26日出生,住赤壁市城西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南山与被执行人冯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鄂1281民初00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纯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