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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恢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文政与李青兰、王瑞民、王东升、大荔县幸福福利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政,大荔县幸福福利院,王瑞民,李青兰,王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恢85-2号申请执行人:黄文政,女,197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北京市。被执行人:大荔县幸福福利院,住所地大荔县。法定代表人:李青兰,系该院院长。被执行人:王瑞民,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李青兰,女,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王东升,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本院在执行黄文政与李青兰、王瑞民、王东升、大荔县幸福福利院借款合同纠纷的(2015)大民初字第0175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借款27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初来审判员  翟立龙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