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邓延雷、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邓延雷,刘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2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住所地滕州市清河路**号。主要负责人:王玉栋,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泽龙,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邓延雷,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刘勇,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被告邓延雷、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计9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成振审 判 员 吴家群人民陪审员 杨列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