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锦兴、李皇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锦兴,李皇俊,林色燕,李皇林,吴惠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999号申请执行人:张锦兴,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李皇俊,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林色燕,女,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李皇林,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吴惠贞,女,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锦兴南与被执行人李皇俊、林色燕、李皇林、吴惠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锦兴以愿意给被执行人李皇俊、林色燕、李皇林、吴惠贞时间还款为由,申请撤回(2016)闽0623执1999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9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掌辉执 行 员 林忠煌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纯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