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费亮亮、陆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亮亮,陆军,赵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085号申请执行人:费亮亮,男,汉族,1987年7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陆军,男,汉族,1972年6月10日出生,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庐阳区。被执行人:赵青,女,汉族,1976年3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费亮亮与被执行人陆军、赵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一时难以处置,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03民初7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