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史某与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375号申请执行人:史某,女,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120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史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人本金13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970元,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在工行夏县支行的账户内的存款1399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银生审判员 张琦& # xB;审判员 贺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