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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史某与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375号申请执行人:史某,女,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120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史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人本金13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970元,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在工行夏县支行的账户内的存款1399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银生审判员 张琦& # xB;审判员 贺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