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7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喻婉与被告江苏爱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婉,江苏爱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初7658号原告:喻婉,女,汉族,1992年8月6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骥,南京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0710633290。被告:江苏爱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72号1幢701-706室。法定代表人:陆野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女,汉族,江苏爱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原告喻婉与被告江苏爱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融资产管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骥,被告爱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诉辩意见原告喻婉诉称: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入职被告处,担任企划专员兼业务管理一职,2017年7月10日原告离职,被告至今拖欠原告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10日的工资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经仲裁前置程序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6月工资3517.06元、7月工资500元,合计4017.06元。被告爱融资产管理公司辩称: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工资金额无异议,但之所以拖欠原告工资是因为被告经营困难,公司账户被冻结。请求依法判决。本院查明的事实喻婉系爱融资产管理公司员工,双方于2015年7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3月18日至2018年3月17日,喻婉从事文员工作,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1770元+绩效工资。2017年7月10日,喻婉从爱融资产管理公司离职,其工资发放至2017年4月。2017年7月14日,喻婉向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于2017年7月19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喻婉诉至本院,要求爱融资产管理公司支付2017年5月至7月的工资,爱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支付了2017年5月份的工资。审理中,爱融资产管理公司对欠发喻婉工资的事实与金额均无异议,但其提供账户被冻结的查询单,言明公司现经营困难,无法及时支付工资。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喻婉在职期间的工资未及时发放,爱融资产管理公司对欠发喻婉工资的事实与金额均无异议,故喻婉主张爱融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工资4017.0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爱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喻婉工资4017.0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诉讼保全费95元,由被告支付(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瑞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瀚文履行告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