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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民初4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谢雪琼、莫小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雪琼,莫小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4796号申请人:谢雪琼,女,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申请人:莫小燕,女,195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担保人:梁映霞,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谢雪琼诉被申请人莫小燕赠予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谢雪琼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莫小燕名下位于南宁市良庆区金龙路8号云星·钱隆首府的房产。担保人梁映霞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南宁市长兴路10号同和华彩美地的房产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梁映霞名下位于南宁市长兴路10号同和华彩美地的房产;二、查封被申请人莫小燕名下位于南宁市良庆区云星·钱隆首府房产。查封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冻结和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党建军审判员  谢明光审判员  李宁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全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