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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40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周东华与蒋金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东华,蒋金富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4091号之一原告:周东华,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颖、肖龙,江苏卓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金富,男,195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云峰,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东华与被告蒋金富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东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主审法官  章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史晴书 记 员  陈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