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奉节县人民法院与何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1019号被执行人:何林,男,1978年4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朱衣镇。被执行人何林犯盗窃罪,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236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退赔被害人吴永奎人民币五千三百元。该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5月16日移交执行。本案移交执行标的为退赔款5300元。经本院在银行、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未执行到债权,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朝波审判员 姚玉林审判员 姚鸿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艳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