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一中执字第17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五指山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海五指山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指山市国土资源局,五指山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海南一中执字第177-11号 申请执行人:五指山市国土资源局(原五指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住所地:五指山市XXX。 法定代表人:王雄,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五指山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指山市XXX。 法定代表人:焦素英,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海南一中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五指山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海五指山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该判决判令:限五指山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五指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支付土地出让价款人民币796.34万元及违约金(以796.34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10月30日起,每日按1‰计付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五指山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五指山市迎宾大道南侧翡翠经典花园项目1#楼地下层至第9层房产及其相应土地使用权和3#楼第1层至第5层房产及其相应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土地出让价款796.34万元并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申请拍卖上述查封房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海刚 审判员 包允贤 审判员 何 旭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一矢 书记员 张 鹂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