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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利平与解志荣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利平,解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390号申请执行人:徐利平,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解志荣,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徐利平申请执行解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2017)内0121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钢审判员 王冬冬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雪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