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民申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桂林永福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光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桂林永福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光荣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民申8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桂林永福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永福镇凤城路62号。法定代表人:王长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桂珍,该公司副董事长兼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袁光荣,男,汉族,1957年2月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再审申请人桂林永福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袁光荣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3民终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2017年8月22日,再审申请人桂林永福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桂林永福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桂林永福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唐海波审判员  林国华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新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