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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2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彦章与闫秋萍、河南省天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章,闫秋萍,河南省天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2608号原告:王彦章,男,1966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现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闫秋萍,女,1964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河南省天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闫秋萍,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彦章与被告闫秋萍、河南省天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闫秋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2月2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执行逮捕,目前刑事程序正在进行之中。2017年8月25日,原告王彦章以被告闫秋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导致本案无法正常按正常程序审理、待其刑事程序进行完毕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彦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章撤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计19400元,由原告王彦章负担。审 判 长  滕胜利审 判 员  刘延兵人民陪审员  李瑞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晓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