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2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彦章与闫秋萍、河南省天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章,闫秋萍,河南省天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2608号原告:王彦章,男,1966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现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闫秋萍,女,1964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河南省天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闫秋萍,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彦章与被告闫秋萍、河南省天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闫秋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2月2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执行逮捕,目前刑事程序正在进行之中。2017年8月25日,原告王彦章以被告闫秋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导致本案无法正常按正常程序审理、待其刑事程序进行完毕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彦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章撤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计19400元,由原告王彦章负担。审 判 长 滕胜利审 判 员 刘延兵人民陪审员 李瑞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晓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