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6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667陈强与苏月、冯晓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强,苏月,冯晓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6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强,男,1975年7月28日生,汉族,公务员,住邳州市。被执行人苏月,女,1972年10月29日生,汉族,邳州市文体局职工,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冯晓运,男,1963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82民初3411号民调解决书主文:一、被告冯晓运、苏月偿还原告陈强借款本息1362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36200元,余款10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还清。如有一期被告未按照上述期限及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剩余款项。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2元,由被告冯晓运、苏月负担(原告已预交)。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本案通对金融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车辆登记信息;通过对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苏月位于邳州市*房地产一处。本案被执行人已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孙 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