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龚乃华与陈连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乃华,陈连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2478号原告:龚乃华,男,1971年12月1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告:陈连华,男,1956年2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原告龚乃华与被告陈连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龚乃华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乃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乃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龚乃华负担。审判员 谢礼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