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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龚乃华与陈连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乃华,陈连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2478号原告:龚乃华,男,1971年12月1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告:陈连华,男,1956年2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原告龚乃华与被告陈连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龚乃华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乃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乃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龚乃华负担。审判员  谢礼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