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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民申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齐生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军旺,齐生庭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3民申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付军旺,男,196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居民,住该处,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白晓东,北京市臻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齐生庭,男,195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居民,住该处,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齐健(齐生庭之女),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村民,住该处。再审申请人付军旺因与被申请人齐生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顺民(商)初字第7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付军旺申请再审称:第一,本案一审判决并未合法向付军旺送达。本案开始执行后,付军旺才知道判决结果,因此,一审剥夺了付军旺上诉的权利。第二,付军旺与齐生庭合同约定了付军旺有权利转租,而且付军旺转租得到了齐生庭的同意。齐生庭承包的土地与付军旺的涉诉土地紧邻,齐生庭对土地使用情况是明知的。第三,付军旺在涉诉土地上进行了大量的投资,且涉诉土地上还有大量他人的财产。一审仅判决付军旺腾退却未支持赔偿的请求,使齐生庭非法获利。且十五日的腾退期限在事实上也不具有操作性。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五项的规定,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齐生庭提交意见称:同意一审判决结果,不同意付军旺的再审申请。第一,一审卷宗中收录了向付军旺邮寄送达的记录,送达程序合法。第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齐生庭一直阻止付军旺转租,在发现后也及时制止。付军旺在涉诉土地上建设违法建筑,至今尚未拆除完毕。第三,付军旺未按照合同约定种植葡萄,且部分苗木不是付军旺种植而是实际承租人种植,不属于付军旺所有。第四,齐生庭与付军旺已经解除了合同关系,但是会保障付军旺涉诉土地上实际承租人的利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明确约定了转租需要齐生庭同意,且已经生效的(2015)三中民终字第04662号民事判决认定,齐生庭与付军旺签订的转包合同约定了转租需征得出租方同意,付军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齐生庭同意转租,对付军旺有关有权转租且齐生庭同意转租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因此,付军旺有关其享有转租的权利以及齐生庭对转租事宜明知的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导致本案中合同解除的原因是付军旺违反合同约定,因此付军旺有义务恢复涉诉土地的原状,对涉诉土地进行腾退。付军旺要求齐生庭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付军旺自认涉诉土地上有大量他人的财物,付军旺要求齐生庭赔偿属于他人的损失亦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付军旺填写的准确送达地址包含了其代理律师的地址,本案向其代理律师邮寄送达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另,付军旺关于本案一审判决未合法向其送达的再审理由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付军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必钰审判员  王 生审判员  屈敬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