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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河南海天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州希翼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海天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州希翼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亚蕊,张超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5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海天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希翼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原审被告:张亚蕊,女,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原审被告:张超峰,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河南海天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希翼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79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海天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双方合同签订地不在郑东新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主张合同签订地和被告住所地不在郑东新区,并未提交相应证据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艳凌审判员  李小青审判员  郭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沛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