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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3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东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某,朱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698号申请执行人东某,男。被执行人朱某某(曾用名曹某某),男。被执行人杨某某,女。申请执行人东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曾用名曹军如)、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74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东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由被执行人朱某某(曾用名曹军如)、杨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案件执行费人民币7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和解,以杨某某名下所有的位于榆林市经济开���区建业大道西怀远、曼哈顿特区3幢1单元3层304号房产一处抵债给申请执行人东某,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民初74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建强执行员  高忠文执行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