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覃明与巫山县黛溪老磨坊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明,巫山县黛溪老磨坊食品有限公司,刘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7执561号申请执行人:覃明,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巫山县黛溪老磨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广东中路圣泉公园,注册号91500237588918591F。法定代表人刘仁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仁军,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覃明与被执行人巫山县黛溪老磨坊食品有限公司、刘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7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巫山县黛溪老磨坊食品有限公司、刘仁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执56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峰审 判 员 赵正雄代理审判员 马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昌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