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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5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于烨、陈斯群等与赖莉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烨,陈斯群,赖莉莉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5759号原告:于烨,女,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陈斯群,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天福,系原告陈斯群之父。被告:赖莉莉,女,195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于烨、陈斯群与被告赖莉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烨、陈斯群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赖莉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烨、陈斯群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赖莉莉的起诉,是原告于烨、陈斯群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烨、陈斯群撤回对被告赖莉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于烨、陈斯群负担。审判员  吴新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伟森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