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5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于烨、陈斯群等与赖莉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烨,陈斯群,赖莉莉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5759号原告:于烨,女,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陈斯群,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天福,系原告陈斯群之父。被告:赖莉莉,女,195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于烨、陈斯群与被告赖莉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烨、陈斯群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赖莉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烨、陈斯群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赖莉莉的起诉,是原告于烨、陈斯群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烨、陈斯群撤回对被告赖莉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于烨、陈斯群负担。审判员 吴新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伟森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