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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6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柯桥睦发纺织有限公司与诸暨市锐欣制衣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柯桥睦发纺织有限公司,诸暨市锐欣制衣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958号原告:绍兴柯桥睦发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大溇居委会柯东综合服务中心4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盛雯霞。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刚,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江峰,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暨市锐欣制衣厂,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侶东村(陆村自然村)。经营者:郑林燕,女,汉族,1974年8月25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原告绍兴柯桥睦发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锐欣制衣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绍兴柯桥睦发纺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绍兴柯桥睦发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佳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