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孟祥明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明,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354号原告孟祥明,男,48岁,1968年7月16日,地址:双辽市辽南街南康委四组,联系方式:1384443****、1384443****。被告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珩。本院在审理孟祥明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祥明于2017-8-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祥明撤回告诉。审 判 长 : 王 玲代理审判员 :许文静人民陪审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 王 红 更多数据: